监控拍到嫌疑人盗窃,嫌疑人不承认能定罪吗?

可以,如果证据确凿,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新刑法可以无口供判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盗窃犯“零口供”,照样拿下!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在相当长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曾有着“证据之王”的美誉。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零口供”的案件如何突破?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借助新技术成功办理了一件“零口供”案件,让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今年4月24日,瓯海区检察院收到一起普通的扒窃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田某归案后一直否认其犯罪事实,并且叫嚣道:“我没偷,路上的人来来往往那么多,你们有证据证明手机是我偷的吗?”

经审查,本案除了以传统手段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外,本案还有依托现代科技取得的关键证据。经办检察官查看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发现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靠近被害人,从被害人的粉色外套处偷得一部手机; 经办检察官在查看运动轨迹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田某案发当天的行走轨迹路线图、出行的时间均与监控中的黑衣男子一致。并且视频监控记录了黑衣男子的正面照片,通过人脸识别对比系统,确定犯罪嫌疑人田某就是监控视频中的黑衣男子。

但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田某仍然否认自己有实施盗窃的行为。经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以传统方法收集的证据与上述通过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田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于2018年4月28日将本案移送法院起诉。

2018年6月8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此,一起“零口供”案件尘埃落定。

“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正在日益突显。即使是轻微刑事案件,仍处处可见高技术的身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抱着侥幸的心理伸出罪恶的双手”。经办检察官如是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盗窃犯“零口供”,照样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