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ing v. Virginia怎么翻译?好像是美国一个著名的宪法法案
洛文诉弗吉尼亚州(台湾学者将其译为深爱夫妇诉弗吉尼亚州)。案情大概是这样的,1950年代,在美国种族隔离仍然十分严重的时代Richard Loving(男)和Mildred Jeter(女)相爱了,但Richard是白人,而Mildred是黑人,根据当时弗吉尼亚的法律他们不能结婚,即使结婚也属无效,于是他们跑到华盛顿特区结婚,然后再回到弗吉尼亚州的家中。但是几周之后警方以违法弗州法律为名将二人逮捕,夫妇二人拿出他们在华盛顿特区的结婚证书给警方及检察官,解释?他们已经合法结婚,但是却被告知:他们这种到外地结婚再回?本地的?为,是法?明文禁止的。1959年当地法院判决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但同意在他们离开弗州并25年内不得返回的条件之下暂缓执行。夫妻二人于是被迫离开弗州来到华盛顿,但是异乡生活并不如意。
大约同一个时期,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历经许许多多的示威、诉讼和悲剧事件,到?1964 ?时,美国国会终于通过?民权法明文禁止任何?馆、餐厅、戏院、公?、公?学校基于种族肤色而将民众隔离。这个法?的通过,让迁居到华盛顿特区已经五?的Loving夫妇,心中燃起一线希望。他们写信询问当时的联邦司法部长罗伯?肯尼迪,此一新法可否允许他们回到维吉尼亚州的?家。或许是因为当时的法?没办法让联邦政府直接涉入,肯尼迪将他们的信转给知名的民间公益团体「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该联盟指派伯纳?克汉担任他们的公益?师,他决定先协助这对夫妇从维吉尼亚州的州法院提起诉讼,挑战前述禁止异族通婚的法?的合宪性。
1966 ?,维吉尼亚州的最高上诉法院就本案做出判决,仍然认为该州禁止异族通婚的法?合宪,其判决当中并且指出:维持公民的种族完整性、避免血统的腐化、防止杂种血统的公民出现、避免种族自尊的丧失,这些都是州政府的正当目的。而且,婚姻事项向来属于州的权限,依照联邦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应该完全由州来立法决定,联邦?得干涉。
Loving夫妇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并获得受理。1967年联邦法院判决Loving夫妇胜诉,认为弗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最高法院认为弗州宪法构成“基于种族而分类”的差别歧视,构成“嫌疑归类”,应受严格的司法审查。沃伦大法官并且直接指出:该等法?根本就是为?维持白人至上的种族优越主义而存在,因为它们只限制白人跟其他人种混合,却?限制其他人种彼此混合。白人跟任何有色人种都?得结婚,但是黑人与黄种人、黄种人与印第安人 ……结婚却?受限制。其独尊白人血统,歧视其他种族的?意昭然?揭,明显违反平等保障条款。判决进一步阐释:结婚是人民极重要的基本权?,受到联邦宪法增修条文第十四条「正当法?程序条款」的保障。亦即最高法院基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观点,认为前述法?已侵害人民结婚之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