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有如下规定:

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在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6、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应当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

8、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公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服务的,其执行职务的活动更是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执行职务活动是否违法违纪,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广泛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应公布举报电话,对公民的检举、控告、投诉,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这样保证了公民监督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