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终审后不服如何处理
中院终审后不服的处理方法如下:
1. 当事人可以向审判该案件的法院或者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3. 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启动监督程序。
4.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依法申请特赦或赦免。
中院终审的上诉程序:
1、中院终审的定义:指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而该判决又是终审判决,当事人通常没有再上诉的法定途径;
2、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在发现新的证据、认为判决有严重错误等情况下,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向人大提出监督请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请求,请求其依法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4、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当事人认为中院的终审判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5、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中院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认为中院终审判决有错误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中院终审后不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审判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或对刑事案件申请特赦或赦免等多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