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就是承认有罪吗

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还存在制度适用不平衡、标准把握不统一,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衔接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等情况。为此笔者就自己关注到的几个有关方面设计了若干问题,以供参考。

问:认罪认罚制度是不是等同于诉辩交易?

答:不是。

认罪认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等条文,具体规定了认罪认罚对是否批准逮捕的影响、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及其它具体操作程序。概括来说,我国的认罪认罚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强调当事人内心的忏悔过程,通过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可侦查、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并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换取较轻刑期。

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源于美国,是指司法审查的前提下,被告人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认罪协商机制,使被告人有机会选择,让其最后被起诉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更轻,即“控诉协商”;或者以相同的罪名起诉,但是被告人得以减轻刑期,即“量刑协商”;又或者减少起诉的罪名数量,即“罪数协商”。

认罪认罚制度吸取和借鉴了诉辩交易制度,但两者有很大区别。

与诉辩交易制度相比,认罪认罚制度是单向的,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表现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准法定性质。认罪认罚不允许对罪名进行协商,其从宽裁量权不得滥用。而诉辩交易是双向的,是控方与辩方达成的协议,有“意思自治”的成分,且若一方违反协议,另外一方可以同时撤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