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美国《信息自由法》

由于美国宪法采取了分权原则,导致总统有权决定自行处置一切有关要求各行政部门提供信息的事情。新闻界人士特别关注联邦政府机构和其他一些政府实体不愿意公开政府信息的做法。1955年,众议院成立了一个关于政府信息的特别委员会(政府运作委员会),在新闻界的帮助下,该机构开始对政府界的信息获取政策和实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结果,在1966年,经过国会的长期调查和艰难的立法斗争之后,一项新的法案《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使一个新概念诞生并取代了原来的《行政程序法》中的有关部分。《信息自由法》经美国总统批准后,于1967年7月6日开始生效。

该法案的基本原则:若无特定原因,行政部门的记录应向公众及任何个人开放,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