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是借用吗?

一、借用,如无约定相应的报酬,一般属于无偿合同。

因出借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利益,在无偿使用合同中,其权利义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出借人保证出借物能安全使用,告知借用人出借物存在的瑕疵及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借用人应保证正确使用,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出借物损害的,应承担赔偿修复的责任,用完后应归还借用物。

二、但借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不尽相同,法律对相应的责任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为例,其责任分配:

首先,出借人出借后,其已经丧失了运行支配,发生事故时,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则应当由车辆所有人与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借用人在使用机动车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照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

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的过错,一般表现为过失,即在车主出借机动车时应该注意到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些因素不外乎是所出借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精神健康状况两个方面。例如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交给醉酒的人驾驶、将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等情况,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或驾驶工作本身特点让车主(出借人)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合理的,这不仅是基于为借用人的安全考虑,也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需要。简单归纳起来,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出借人(无偿)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

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的,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

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

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醉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