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继承房产怎么规定的

拆迁房继承房产的规定如下:

1、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第一继承人,按人均分。

2、咨询当地公证处。

3、需要的材料:拆迁协议书、安置单、产权注销证明

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子女(继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的继承一样处理。

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土局补交出让金,再由继承人带好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一、房产继承办理程序:

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进行受理;7个工作日后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开具缴费单;持交费单据到指定银行缴纳手续费;持回执到房管部门领取房权证。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民法典》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