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法治层面是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我国在法治层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如下:
法律分析: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2、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权的基本内容: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
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
“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不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