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不公证有效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委托书不公证有效。授权委托书不是必须经过公证的,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委托办理的事项合法,并由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人处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公证的。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需要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