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吗?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双方形成的依然是劳动关系。因而判断一个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除了看年龄是否达到退休条件外,还要看劳动者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很休金,可见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者,其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如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才能自动转变为劳务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达到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不区分劳动者是否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一概认定劳动合同终止,这对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而言非常不利,对于这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劳动法上的保护,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基于此,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言外之意是如果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