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分析:“从旧原则”一般理解不难,就是指发生在新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旧法处理,不适用新法。这里讲“从轻原则”,即新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处理,这个应执行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前提应是新法规定的处罚比旧法轻,或者新法不认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