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不包括
工业产权不包括著作权。
1、工业产权特性:
国家的确认性指工业产权需由行政主管机关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经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而不是根据它产生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权利,这是工业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在权利取得上的区别。
时间性指工业产权的效力是有限期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法定期限届满后,该项权利便告终止.。
2、工业产权分类:
(1)专利法律制度。以工业领域的发明创造的对象,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2)商标法律制度。以工商经营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为对象,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以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规范。
(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各种工业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如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仿冒产品产地的行为。
工业产权保护: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