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林权证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林权证适用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这两部法律都有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林权证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