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首先,出了交通事故,要区分属于自身车辆损害还是其他车辆或人员损害。
1、自身车辆受有损害的。
由于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都由承租方承担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汽车租赁公司于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示,则该条款对承租方不发生效力;若已经明示,则承租方应承担责任。
2、其他车辆或人员损害的。
由于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承租方要对承租车辆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租赁公司由过错,例如车辆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并造成损害发生,则第三人也可以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如果承租车辆存在安全问题造成损害,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免责条款也能因《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