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犯法怎么办
外交豁免权犯法怎么办所谓外交豁免权的外交豁免权免除的是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并不是责任免除肇事人还此时受本国的司法管辖。通常会视情节轻重由使馆方面做出相应的处分。如果情节较重一般都会遣返回国,接受本国法律的制裁。
另外,在亚洲比较常见外交豁免形式还包括美国驻军。在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因为双方签订安保条约,美军士兵驻扎期间对日本、韩国国民(尤其女性) 有涉嫌犯罪行为的,所在国家的一般无权处置。由美国宪兵交给军事法庭审判,如果有罪一般遣返回国坐牢,有些案例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顾及美军声誉) 以提前退役等手段。当事国也可以申请美军把美军嫌犯引渡到所在国家受审。
4名驻日美军涉嫌本月中旬在广岛轮奸一名19岁日本少女,日本警方正对此展开调查。日本***同社报道,4名嫌疑人是美军海军陆战队队员,驻扎在岩国基地,这一基地位于日本西南山口县岩国市。4名涉案美军仍在岩国基地。根据《日美关于驻日美军地位协定》,日本警方必须征得美军同意后才能扣押、调查嫌疑人。广岛县警方计划确定嫌疑人身份后,依照《日美关于驻日美军地位协定》向美方要求引渡嫌疑人。我国《刑法》规定,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按照上述规定,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国际法中的外交惯例,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等原则而确立的。对于这类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用特殊的方式追究。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外交豁免权 - 分类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可分为:
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
功能性豁免权(functional immunity)
外交豁免权 - 本质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 - 历史
在中国的夏、商、周三个诸国并立的时代,各国相互攻伐,有时要靠外交手段解决以减少交战带来的伤害;而中国有句俗语“两国交战,不斩来使”,同样体现了外交豁免权的精神。
外交豁免权主要是在17世纪中的欧洲形成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这些外交官需在该派遣国受法律制裁。
外交豁免权 - 适用
外交豁免权与特权虽常视为同义,仍有些许差异。豁免权主要指刑事之相关豁免;特权的范围除了不可侵犯权外,亦因使馆用地及人员属派驻国所有,故免缴纳其驻在国税务并有通讯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权利。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然而相关特权,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外文官、领事人员、职员、及其家属,如美国的相关规定,虽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人员的身份别有些许差别待遇。
外交豁免权 - 内容
绝对豁免权
一、绝对豁免权主要内容:
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二、绝对豁免权例外事项:
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例如:美国曾发生格鲁吉亚***和国驻美大使驾车肇事并撞死当地少女,群情哗然,美国总统要求格鲁吉亚总统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舍弃外交豁免权,交由美国总统审判该公使,最后格鲁吉亚予以答应。
功能性豁免权
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functional immunity),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华民国(台湾)与美国互设代表机构。
甚多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因此这些国际组织和美国签有协定,国际组织职员享有属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权,即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且仅限于职员本人。而豁免权必须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主张,且是否执行公务仍由驻在国法官认定,因此驻在国司法及检调单位依然可以起诉审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规定,职员仅于“执行公务时,可豁免于法律程序。” 外交特权
1、旅行自由权,除为国家安全之禁限区外。
2、通讯保密权,可采外交邮袋、外交信差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讯。
3、人身及财产不可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馆官舍,包括办公使用及馆长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属派遣国之领土、主权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征用、或强制执行。
4、派驻国可使用国家象征物于其外交代表机构,可将派驻国之国旗、国徽于官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5、免纳缴税金及免役务,免纳关税、其他国家、区域或地方性税金及其役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