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后期一条鞭法和唐朝中期两税法的区别
国家当然是有限制的!且众多的朝代,一朝天子一朝赋。 我国历史悠久,赋税制度不能一言以蔽,我搜到两条资料,付于下,供您参考! 一、发展线索 1、周:实行贡赋制度。 2、春秋末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 3、秦朝:按人口多少征收的户税。 4、西汉编户齐民 (田租较轻,人口税与更赋重) 5、北魏的租调制,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6、隋朝首创租庸调制,隋朝沿用北魏租调制,后来以庸代役开始部分推行。 7、唐朝前期租庸调制,唐朝后期两税法 8、明朝的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来分担。 9、清朝的地丁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二、发展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直至取消,以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为标志; (2)由劳役、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单一形式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伙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 2. 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 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对积式形成。 ③租调制: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 ④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唐朝则取消了庸对年龄限制。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 ⑤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明朝后期开始实行,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纳银代役、赋役征银的办法,标志着赋税制度由繁到简、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 ⑧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朝雍正时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地丁银。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三)重点问题延展 1.古代重要税制的社会意义(略) (l)租庸调制的社会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纳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同时,也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②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在是改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的结果。 (2)两税法实行的社会意义。①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苛捐杂税的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②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③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④两税法扩大征税面,保证了封建==的财政收人。 (3)一条鞭法的社会意义。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人亩”制,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 (4)“摊丁入亩”的社会意义。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唯—标准。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②农民由必须服一定的徭役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③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④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田租、人头税等);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对商业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3.比较分析几种赋税制度(略) ①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比较 ②编户制度与摊丁入亩的比较 4.封建社会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措施。 主要包括;汉初的轻徭薄赋、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唐初的轻徭薄赋、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唐后期的两税法;北宋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更名田”、摊丁入亩和地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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