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人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全由自己交,那是不是治病所产生的费用也全部由自己承担了

1.法制统一性原则所谓法制统一,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要相互协调和互相一致。社会医疗保险法是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立法中,应避免不同类别或者同一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注意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同时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此外,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对保障公民及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立法时,都不能违背这些基本精神,立法工作要遵循和现这些规定。中***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城乡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应是社会医疗保险立法遵循的基本思想。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际上就是平衡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冲突。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必须为个人而存在,或个人必须遵循社会为他所设定的各种目标和生活方法,或社会和个人是相关的。社会需要个人的效用和从属,而同时亦需要为那务于个人而存在。’,④正因为社会和个人之间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保障这一领域争论较多的问题。对此,笔者同意有些学者的观点,即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质的冲突,个别人利益的得失不能作为衡蚤这一问题的标准、,由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却能使更多人得益从深层次来讲,平衡利益才是社会保阵的公平性所在,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保障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性体现。所以,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标准来看,就是要实现医疗保障的充分社会化,实现个人对科会的贡献与从社会的获得挂钩,而不是在小部分人群中实行平均化或特权化。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尽量覆盖社会全体成员,同时体现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效率性。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每个劳动者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是国家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履行这种职责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制定政策包括立法,使社会医疗保险得以在全社会推行;二是提供财政援助,补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尽管每个国家或地区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资助程度有很大差别,但都承认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的职责,这可以从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得到证实。这一点说明,不论社会医疗保险对国家财政产生怎样的影响,都必须尽力支持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任何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行为,而且必须在社会中进行,换言之,社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每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因此改善社会环境,保持社会的繁宋和稳定要靠每个企业的努力。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也是企业生产的要素,做为社会主体,社会不能剥夺他们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这是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前提条件。作为生产要素,劳动者的生活医疗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没有劳动力的再生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没有办法进行。所以企业承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不是社会的硬性摊派,而是企业自身生产的需要。此外,每个企业所承担的仅仅是社会医疗保险总费用的一部分,同样劳动者也成为社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是社会提供的,与具一2体企业无关。因此企业不能以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为依据,来计算应该承担多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事实上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医疗保险的社会化进一步提高,一个企业发生的实际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已经无法计算,如同税收一样,企业只需按照规定纳税,而税收如何使用是国家的事,企业无权干预。基于以上原因,每个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都规定企业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这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医疗保险对于个人来说,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人既有承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义务,又有享受让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人要从社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就必须为社会尽同等的义务,为自身健康及社会群体健康承担责任,按照法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金。4.满足基本医疗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社会医疗保险法,实行墓本医疗保障,这是一条重要原则。朱熔基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基本的社会保障的标准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追求高水平。”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生产力不发达,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只能是基本医疗保险,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只能根据国家口l一力支持的能力,通过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逐步增加对医疗健康的投入提高水平。满足荃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诊治技术、基本治疗设施服务的水准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墓本医疗立法原则的制定源于“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构想。“广覆盖”是运用大数法则,尽可能把能进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对象容纳进来,按照“以收定支”办法,根据可能而不是根据需要筹资,依据筹资明确支付标准。超过基本医疗标准的,可以通过再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低水平”是受国家经济条件限制,不能支付超过国家、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的高额保险费用。“多层次”的实质就是保障一般,兼顾特殊。国家医疗保障法所设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基本医疗,对超过标准的需求,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及所在机构企业的经济能力来满足。此外,许多学者在立法原则中捉到的总结实践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稳定性、适时变化性和连续妙相结合的原则、吸收和借鉴中外历史经验的原则等等,笔者认为在社会医疗保险立法中都应遵循,囿于篇幅不在此展开。目正确界定政府责任及其定位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重视社会保障问题,国家每年都要花巨资用在社会保险事业上,这同然对发展经济和保障广大职工的正常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存在的,这种以职工福利形式包揽下来的体制,使职工养成的依赖心理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与日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近年来,虽然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劳动者个人倾斜,职工收入大幅度增加,但在社会保险上,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政府,这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对经济增长形成压力,而且很难应对社会发展和老龄化带来的巨大社会福利需求。从国际社会福利发展潮流来看,当今国际范围内“多元福利”的主张日益深入人心,逐步从“普遍性原则”(人人都有权利享受国家福利)向“定向原则”(又称选择性原则或补缺原则)过渡,即国家只救济最困难的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要求人们为自己养老、医疗承担更多的责任,主张国家支持家庭、社区、社今团体和企业为帮助最困难的人作出贡献。。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政府责任的准确定位应该是:①责任不能太集中,不能过分注重政府福利资源,过分强调保障金的偿付。“在市场经济下,国家不再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直与经济的运行,而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政策对市场进行调控。国家通过财政举办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财政只负担上述特殊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同筹集提法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同负担。此外,政府还应广泛动员社会福利资源,如兴办慈善事业,建立各种健康基金会,鼓励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中央建立全国医保墓金理事会等,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地筹资医疗保险基金,广泛动员社会参与。②加大政府对公***卫生经费支出,使全体社会成员获益,体现国家卫生服务的福利性。政府公***卫生经费支出如果不足,将无法妥善解决一些社会卫生问题(如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一些低价格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直接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过去由于公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挤占了政府对公***卫生事业的投入,存在着政府公***卫生经费支出增长速度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状况(1990一1996年期间,全国财政支出平均年增长高达17.1%,政府公***卫生服务费用支出平均年增长14.2%,而公费医疗费用平均年增长高达25%)。从全社会的角度和远期效果看,在卫生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既缺乏社会公平,又缺乏效率。③逐步过渡到政府不直接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体制。尽管目前政府直接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方式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管理,但是,毋容置疑地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都由财政负责,将不利于调动具体经办机构收缴和管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非政府经营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只起制定法律框架、依法监督、负责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利益调整、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将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组织和管理交给政府所属的事业机构,或者政府委托或批准的民间组织机构承担。这些组织可以组成保险基金会等,如德国,其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组织基础是疾病保险基金会,由私立部门经营,受理事会管理,属于自我经营、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组织。曰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一般而言,医疗机构的成本消耗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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