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房屋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一、中介 房屋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1、 公***维修基金 过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房屋成交价格中都包含了公***维修基金款项。但是,公***维修基金做不到随房转移,即使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公***维修基金也不会自动转到买方名下,必须办理公***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地点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因此,补充协议应当约定双方***同办理公***维修基金的时间。 2、 一房二卖 的特别处理:一处房产签多家 买卖合同 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 北京 市建委和工商局的示范合同文本订立了一个极具威慑力的条款:“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 房屋所有权 证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约定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 违约金 。”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已付房价款的一倍,而不是 定金 的一倍,足以让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望而却步。该条款参考了销售新房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 律师 起草补充协议时可以加上此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加大 违约责任 是 一房多卖 行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恶意行骗的产权人,他可以视高额的违约责任而不顾,拿着 购房 人的房款挥霍一空然后卖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证买方没有风险。有了 预告登记 制度,这种情况就可以被杜绝。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预告登记是由 物权法 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 合同生效 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 不动产权 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可见,卖方如果“一房多卖”,进行预告登记的买方不受任何利益损失。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4、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解决办法:买卖 二手房 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很多,仅合同而言,就有 定金合同 、 居间合同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上四个方面是任何一种买卖都可以或者应当约定的内容。除此之外,补充协议的内容还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一单买卖的当事人所期望的付款方式、房产有无 抵押 、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数额的不同等等都会影响到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二、如何正确签订补充协议? 可由律师事先起草一份既有利于保护买方利益又能体现公平原则的详细合同草案,这个草案不必出示给他人而应该做到烂熟于心。然后,迅速浏览中介方或卖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最短时间内找出对方合同文本不完善或对我方不利的地方。最后,拿出书面补充协议方案以修改和完善买卖合同,要求在达成买卖合约的同时一并签署补充协议。这种做法一般能被中介和卖方接受,与买方律师提供合同文本的实际效果差不多。只不过该方法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 总之,补充协议是建立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对合同上未尽的事宜或合同上仍存在争议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条款上产生冲突时,一般按补充协议条款进行处理,因此,补充协议的签订就需要特别注意上述4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