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需要对mcn机构履行的义务

最近,甜律师刚录制了自己的年度大课《创业股权36计》。目前,内容设计、课程录制等工作已经完成,合作方正在紧锣密鼓地剪辑课程,期待我们的辛勤付出与精心准备能够带给大家一场知识的“饕餮大餐”。

在课程的一开始,我就提到当今的时代已经是乌卡时代,是不稳定、不确定、复杂和模糊的时代,唯一不变的恐怕就是变化。而从人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本时代已经来到,传统的雇佣关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未来将会是联盟合作的时代。

目前各种灵活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多,我们团队在近年合作了几家MCN机构,在法律服务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网络主播与机构的法律关系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的一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亟待厘清与明晰。

本文将从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MCN机构的合规建议三个层面出发做一些分析与论证。

一、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指通过资本及团队运作保障主播持续输出优质内容以最终实现商业变现的机构),这些年,随着网络经济的持续走红,网络主播的经济收入水涨船高,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池子与笑果文化的3000万违约金纠纷刚落下帷幕,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股权大战又上演了。

事实上,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主播属于MCN机构的员工,接受MCN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为MCN机构提供劳动服务并收取劳动报酬。MCN机构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网络主播对MCN机构具有从属性,依法享受工资、社保等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2、劳务关系:

受《民法典》规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建立对等的劳务关系,网络主播依据MCN机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劳务并按约获取劳务报酬。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除MCN机构需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定纳税义务外,双方可在劳务合同中自由约定各自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3、经纪合作关系:

也受《民法典》规制,网络主播自主负责持续的内容创作与产出,MCN机构为网络主播提供商业资源、账号运作、粉丝管理等方面的赋能服务。双方通常签署《演艺经纪协议》、《主播经纪合同》、《主播合作协议》等,这类合同主要是按照各自的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通常会包含委托、行纪、居间等相关约定。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

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然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三、MCN机构的合规建议

1、签署书面合同,明晰双方法律关系

实践中,双方出现法律纠纷常常就是因为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没有明晰的权利义务规制,法律关系模糊。我们检索了大量的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争议纠纷,发现大部分法院是以合同纠纷立案审理,少部分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审理。上文已经总结,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权利义务规制,如果张冠李戴,势必会出现法律风险。

2、合理确定违约金额,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我们在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很多纠纷的缘起是网络主播擅自解约,MCN机构起诉天价违约金。这类纠纷经常会遇到网络主播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会依法调整,如果MCN机构无法举证损失的金额,那么依据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损失130%的法律规定,法官会进行大幅度的调减。

3、注意合同履行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

但是我们的MCN机构客户也会有这个顾虑,如果约定违约金过低,网络主播解约将更加肆无忌惮,但是约定过高又大概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何在这中间寻求平衡呢?我们建议需要注意合同履行义务证据的留存。

一般来说,作为商业资源的赋能者,MCN机构对网络主播的各种培训、网络主播人设包装定位、提供推荐位、广告位等方面的财务支出要及时留存证据。

同时,在合同的鉴于条款中明确合同的签署目的,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加入预期收益计算方式,这些方法都可以增加网络主播的违约成本,切实保护MCN机构的合法权益。

4、清晰筹划账号权属,控制相关法律风险

我们在日常法律服务中,还会遇到MCN机构客户的咨询,如果网络主播擅自解约,那么双方合作的账号是否可以由MCN机构收回,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按照我们的法律检索,如果合作账号登记在网络主播名下,即使双方之前有过约定归属机构,法院也可能认为直播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型而判令归网络主播所有。所以,我们建议防患于未然,在双方合作之初,以机构名义或其他第三方名义申请合作账号,尽量不以网络主播个人名义申请账号。

同时,也建议大家要注意平台运行规则,如果平台规定不得转让账号,那么初始账号的登记就至关重要。另外,实际上账号的归属争议也包含了之前合作作品的权属问题以及网络主播离开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类问题,我们建议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劳务关系或经纪合作关系,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规制。

不过我们提醒机构一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将会存在出现法律调整的法律风险。

5、与头部主播股权合作,寻求***赢

最近我们也在帮一些MCN机构客户设计股权方案,受启发于网红一哥李佳琦与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的先例,对于一些MCN机构长期合作的头部主播我们也建议更深度的商业合作法律关系——股权合作。

毕竟前述的三种法律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其他两种都是case by case的合同关系,无法长期捆绑。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只有设计好***同成长,互利互惠的商业合作模式才能实现双方长期***赢、互惠互利,股权合作就是一种非常不错的可供选择的合作方式。不过股权规划会更复杂,既要立足于当下的资金、人力与资源,又要动态考虑未来的发展,本文仅提供一个思路。

有机会我们将会专门撰写一篇小文聊聊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股权合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目前,“网红经济”方兴未艾,仍有许多MCN机构与个人将参与其中,本文站在MCN机构的角度作了一定的分析与合规建议,我们认为,无论是MCN机构还是网络主播,只有在明晰的规则约束下,双方才能持续合作,长期***赢,期许本文带给大家一些帮助与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