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书签发规定
法律分析: 院长、副院长、庭长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行使法律文书审核签发权。
庭长直接审核签发的法律文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完毕。庭长经审阅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说明情况,必要时,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有关情况,由其作出决定。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时有异议的,可根据情况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律文书实行逐级审签制度,不得越权审签,分管副院长按分管庭室签发法律文书。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得在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时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