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强制拆除广告牌吗

法律分析: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广告规定期限届满未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执法局应当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