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可以夹带请示事项吗

不能

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一种报请性公文.

请示是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审核、答复有关事宜的报情性公文。

两者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公文。

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在于请上级批准并给予明确的答复;报告只是让上级了解或掌握情况,不必作出答复。

2、行文时限有别。请求的事项是还没有进行,经上级批准后再实行,是事前行文;报告的事项是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之中,是事后行文或事项进行中行文。

3、内容要求不同。请求要求“一文一事”以便上级批准答复;报告的内容可一文多事。

所以请示与报告不可能混为一谈。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