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如下:
(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想象竞合犯: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既触犯了抗税罪,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按故意伤害罪处。 结果加重犯:实施抗税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按抗税罪加重处。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强奸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想象竞合也好,结果加重也好,都是对于某一个(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的处理,而且都是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的处理。因为刑法上对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所以要求对一个行为只定一罪,而如果这一行为触犯了两罪,该当如何就是个问题,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想象竞合、法定刑升格,和法律拟制。想象竞合是普遍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行为触两罪,普遍使用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法律拟制是打破了刑法理论上的定罪原则,直接拟制成了与犯罪主客观情况不一致的另一罪,体现的也是对该行为的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