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的情形如下:
1、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
3、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
4、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
5、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法律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