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正确执法应当予以支持,并督促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当加强检查监督。第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与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情况和个案监督工作结合进行。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拟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可以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通知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第七条 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第九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属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同时也可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在审议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改进执法工作,改进的措施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书面汇报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四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五条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报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可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新闻媒介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