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可以代替业主大会吗?

业主代表大会不能取代业主大会的地位,业主代表的意见不能与业主本人的意见画等号。

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问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业主大会是小区范围内最广泛的基层民主,可以使每一位业主直接行使对小区的管理权,对于户数较少的小区来说,业主大会是比较容易召开的。而对于户数较多的小区,组织几千上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都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由小区不同区域的业主选出代表,由业主代表收集业主意见,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似乎是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

但业主代表大会并没有得到物权法、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认可,只存在于个别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或者通过业主规约用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

小区事务需要小区所有业主***同决定,业主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而不同于政治权利,这种财产权利需要精确计算和个别表达,可以被代理,但是不能被代议。更何况,业主代表的意见能否真正体现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也不能确定。所以,业主代表大会在现阶段存在很多弊端,还不能作为业主代议机构决定法律规定必须由业主***同决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