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丽江毁容案受害人撤回民事诉讼?

在全国轰动一时的女子丽江旅游被暴打并毁容一案,最近有新进展。昨晚,丽江古城法院官方微博公布消息称: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

就这则消息引起网友狂喷,当然理念是没有错的,大体是说拿到赔偿民事部分不追究没错,但凭什么撤诉了“刑事”部分!凭什么司法机关不追究责任?

典型的观点:“和解是和解,犯法是犯法,法律和人情不能混为一谈,受害人不追究可以理解,司法部门对这种犯罪行为也不追究是什么意思?”网友以为法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就是连“刑事责任”也撤了,显然是对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的误解。

这本身只是法律知识缺陷,本来并没有什么。但是,当一位熟悉法律概念的网友作了一番解释普及之后,在这位网友下面,却充斥了大量的跟帖进行批评,说这位网友“眼瞎”,没见到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吗?

这就典型的法盲心理了。不懂法,还不承认自己不懂法,还不懂却坚信自己懂(不是装懂,而是坚信自己是懂的)。

我不妨在这里再普及一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完整的单一概念,不是“刑事”和“附带民事”的相加,而是特指在这起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这起案件是公诉案件,刑事部分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并非原告,她的诉讼身份是受害人,没有任何权利撤诉刑事诉讼,当然,自诉案件除外。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如果刑事诉讼不是自诉案件的话,也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总体走势,但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网友大可不必担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会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惩罚,无论是赔偿损失,还是更多的经济补偿,其实都是承担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的体现。

而当事人积极争取赔偿或者补偿,本就是自身的合法利益诉求,在毁容事实已经成为现实的情况下,通过更大的经济补偿,得到改变的一些机会,这本身就是法律保护的行为,为何要帮人家决定“要不要这笔钱”?

在很大程度上,恐怕只是由于这笔钱与我们没有一分钱关系,所以许多网友就愤怒了。也许这才是部分网友喷这个案件的更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