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确定案件性质和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可以发给我一份吗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概述
在研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确定的基本问题进行一些研究,以为下文的深入作铺垫。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甚至是核心环节,确定犯罪嫌疑人也是刑事侦查的目的。或者说,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侦查人员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过程。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就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使用一定的方法,来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且通过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此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动态的过程。[1]
(二)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概念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犯罪高峰期,各种犯罪层出不穷,新型犯罪也不断涌现,这一严俊形势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和困难。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个罪名不尽相同,不同犯罪之间的行为方式千差万别,因此给确定犯罪嫌疑人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但是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某些***同的属性,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遵循一定的方法,来较好地完成侦查工作。结合上述犯罪嫌疑人确定的概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概念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结合一定的证据,为了排除无辜者,锁定犯罪嫌疑人所遵循的路径。
(三)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特定性。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目的具有特定性,即发现、查找犯罪嫌疑人。这与整个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目的不一致。如审判阶段是确定被告人究竟是否犯罪,以及罪重罪轻的问题,执行阶段是对罪犯进行感化教育、并且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具有目的特定性。
(2)主体特殊性。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运用主体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也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在主体方面比较特殊。这一点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程序法定刑和一定的技术性。
(3)程序法定性。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有着程序法定刑,侦查机关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调查、取证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如果在确定方法上没有按照特定的程序则很有可能结果无效,因此会对侦查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4)一定的高科技性。
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性。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超,因此侦查机关也必须使用技术手段来应对这些犯罪行为。此外,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来说,证据难以取得获得证据被犯罪分子破坏,不得不依靠技术检测的手段来寻找新的证据,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方法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当今世界刑事侦查工作的一个趋势,我国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曾经侦破了一些疑难案件。[2]这些技术手段包括DNA检测等高科技方法。
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路径
在本部分的论述中,将紧扣主题,探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法。上文谈到过,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因此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陈规和固定的方法可以套用。但是总体来说,侦查过程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规律可以寻找。在案件侦查中,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的途径通常由四类,除“由人到事”这种侦查途径外,对于“由事到人”“、由物到人”、和“由人到人”这三类侦查途径来说,在侦查方案制定之后,侦查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根据已经刻画的犯罪条件和作案人的特点,在确定的范围之内开展细致的侦查工作,发现侦查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具体来说,也就是侦查活动从哪里入手,用什么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而又用什么方法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与证实犯罪所经由的工作路子和方法。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步是熟悉案情,了解案情,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全面、客观、细致地分析案情是选择侦查途径,制定侦查方案的基础。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每起案件的特殊性,选择侦查途径要视情而定,因案制宜。分析要从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有针对性,决不能凭借经验生搬硬套。
全面、客观、细致地分析案情主要是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等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对案件的性质,对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判断。在分析活动中,特别是负责分析案情的领导或组织者,要引导参加分析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发案地辖区的民警等,积极主动的把发生、发现、被害人等各种情况和调查访问,实地勘验获得的各种情况及过程全面、客观、细致地进行汇报,让所有参加案情分析的人员对犯罪活动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认真选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本文对这些方法进行一些分析:
(一)根据体貌特征确定犯罪嫌疑人
对于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体貌特征暴露得较为充分,被害人或或者其他目击者能够清楚地回忆起来的案件,尤其是抢劫、强奸、诈骗、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都会有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正面接触,犯罪人的体貌特征及特点一般在他们的记忆中非常深刻,侦查人员通过对他们全面、细致地询问,就能获得很多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大量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侦查人员可以运用画像和计算机人像组合等手段再现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以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个性特点为参考,在确定的侦查范围之内,对照体貌特征及其他的条件开展摸底排队,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画像,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嫌疑人线索。还可以通过犯罪情报资料查询和组织被害人、目睹人通过到一些部门或确定的地区进行照片辨认或寻找辨认,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这种方法适用得比较广泛,也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方法,[3]侦查部门经常使用的张贴画像(或者仅仅描述体貌特征)悬赏通缉就是用了这种方法。
(二)根据案件性质和因果关系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在一些杀人、投毒、放火等恶性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如泄愤、报仇、憎恨、感情纠纷等。这是这些内心心理因素,促成了行为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被害人及其遭受的损失来说,这些损失正是调查取证的突破口。侦查机关可以询问被害人及其街坊邻居,调查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锁定那些和被害人交往甚密的人员,并且根据他们各自和被害人的不同关系来逐一排查。当然,这一过程除了从社会关系着手外,也需要结合其他方法,特别是应该结合侦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情况来看,目前很多自然犯罪的侦破均采用了这样的方法。
(三)根据物证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根据物证来发现犯罪嫌疑人就是“从物到人”的方法。所谓的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物证与言词证据最重要的区别。物证包括两种类型:作为物证的实物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的物体,如犯罪现场的尸体、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等。而作为物证的痕迹,包括两个物体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印痕和轨迹,如指纹、脚印:划痕等。物证的客观性较强,表现为其具有固定性,取得后易于保全,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具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物证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从而借助物证破获犯罪;通过物证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罪行,揭穿不真实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乐观主义者认为,任何接触均会留下痕迹。因此,只要采集得当,就能够找到对侦查工作有利的线索,通过这些蛛丝马迹来找到犯罪嫌疑人。
(四)由事到人,确定犯罪嫌疑人
由事到人的案件是指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明确了案件的发生,也找到了零星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自身所遗留的痕迹等,但是这些信息比较少,或者由于时间比较长,天气不好等客观原因造成了这些信息的利用价值减弱或者完全丧失。因此,这类案件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很多难度。此外,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比较强,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的流程了如指掌,因此在作案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销毁了证据或者尽量不留下证据。这样的案件同样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很多难题。这些案件就是平时所说的疑难案件,有的案件甚至过了很多年都不能告破,成为无头案。
因此,理清这类案子的办案头绪,特别是寻找正确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和突破口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破案方法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从作案手法寻找突破口。行为人虽然可能销毁了证据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使自己暂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一点行为人无法抹去,那就是行为人的作案手法。行为人可以故意制造一些虚假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虚假的特征无法替代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侦查机关可以从作案手法中寻找到一些蛛丝马迹,然后排查本地区谁可以拥有实施这样的作案手法的技能的。此外,侦查人员应该根据总结出来的作案特点,进入侦查机关的历史档案中寻找类似的没有告破的案件,当然也可以搜索曾经告破的案件,因为不排除有关人员再犯的可能性。然后分析这些案件的综合特点,寻找对侦查工作更为有利的信息,以利于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第二、从知情人寻找突破口。知情人往往作为案件情况了解的人员,曾经掌握着侦查机关所不知道的信息。出于对行为人的恐惧或者其他隐情,知情人可能不愿意透露有关信息,害怕遭到报复或者泄露隐私。此时,侦查机关一方面要对知情人提供人身保护,另一方面应该耐心说服、教育,打消知情人的疑虑,使其消除恐惧感,将出实情,给侦查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便利于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
(五)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高科技方法
利用高科技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些高科技的设备或者试剂能够获得侦查人员所无法直接取得的信息。严格来讲,利用高科技来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一般属于物证检验的方法,但是事实上也不限于此。如利用测谎仪来坚持就不属于物证检验,但是同样属于高科技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高科技侦查方法事实上是一种综合的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只不过其采用的手段比较先进。在刑事侦查中,利用高科技方法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刑事案件具有多发性,多样性,而侦查机关人力有限,必须要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另外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高科技化,如果不采用高科技的侦破方法,侦查机关显然是无法应对的。此外,一些疑难案件信息采集工作非常困难,而利用高科技手段就可以获得常规手段所无法得到的信息。那么,如何利用高科技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呢?笔者认为,由于不同案件特点的不同,高科技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也多种多样,但是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第一、利用技术设备提取物证。
利用技术手段提取物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法。如在强奸案件中,可以提取行为人的DNA样本,通过分析对比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这类方法是技术侦破手段中最主要的部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物证的证明效力比较高,因而能够得到侦查机关的青睐。
第二、利用技术设备确定并追踪犯罪嫌疑人。
这种手段不是为了获取物证,而是为了得到相关信息而追捕犯罪嫌疑人。如去年熊猫烧香案中,侦查人员就通过技术手段,在网络上确定行为人的具体位置,进而实施抓捕。笔者认为,这种技术手段在网络时代和网络犯罪不断发生的对于侦查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利用技术手段甑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利用技术手段甑别犯罪嫌疑人是指对于已经获得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来分析、对比,排除干扰信息,获得最终需要的结果。这种手段一般适用于已经掌握了一些人员的资料,但是还没有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阶段。
(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方法
上述各种方法分门别类地阐释了确定犯罪嫌疑人各种手段。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各种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方法多种多样,侦查机关如果仅仅利用一种方法是无法应对的。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为侦查的目的,就是利用一切手段,尽一切可能,寻找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机关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该综合利用多种方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而不能拘泥于一种手段、一种方法。因为,选择侦查方法就是要在一般规律的指导下,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侦破该案的所有的侦查途径都找出来,放在一起认真分析比较,从中选出一些最有可能很快发现犯罪嫌疑人,或最容易获取关键性的证据的途径,作为侦查该案的主要途径。
三、结语
本文认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并没有陈规可循,侦查人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发挥主动性,以求迅速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活动有着一些***同性,因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可以具体选择一些经过总结的方式方法,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指导。笔者从刑侦理论和实践出发,将侦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方法作了一些分类,并且对每一种分类作了详细的论述。希望本文的研究工作能够给我国刑侦理论的发展以及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理论发展能够产生一些促进作用。当然,本文也是笔者多年学习之后的一点见解,是笔者对学业的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