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占股比例要求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