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行政许可如果举行听证,行政许可决定应该根据笔录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而启动的事项,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二是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作出的行政罚款数额较大,诸如此类的行政行为都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会主动组织听证。行政许可规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总的来说,如果当前的行政行为需要听证,行政机关也一定会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如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该在收到通知以后的三天之内提出,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听证是国家的一个行政内容,主要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增加执行期间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