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 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