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除合同条款
法律主观:
劳动法解除合同条款的情形有以下内容: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1、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3、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解除:《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1995/08/0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情形:8、该文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9、该文31条规定的: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第4种情况解释了劳动法25条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劳动教养、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免予起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另外,该文28条规定了一种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