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庭承包地被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五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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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我到晚了,没时间与你细节讨论,收集了有关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供你参考:
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合法程序应当是:开发商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定出征地的补偿和农户的安置工作→持拟定出的征地补偿和农户的安置工作的方案与土地承包户协商尊求承包户的意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通过→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全部程序完毕。 我认为村委会和开发商由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其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村委会与开发商的出租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首先村委会和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建设单位和村委会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和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另外,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其中也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外,《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从这里看来,村委不经与土地承包者协商也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就擅自将土地出租给开发商是违法的。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四:村委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你首先应当同村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承担《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