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判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 (statute law) 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原则。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