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律关系变更案例分析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yfg/XFZQYBHf.htm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劝开后。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这时商城是否尽到了对顾客的保护义务。后来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商城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此起诉商城未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个人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两者均可起诉。而不是仅仅起诉某一方。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本案中涉及的是侵权纠纷,因为姜女士采购水饺的行为虽然是与商城成立合同关系,但是,两者并没有在合同范围内产生纠纷,而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导致姜女士受伤入院的行为,属于商城雇员对顾客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显然双方存在的是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

4. 请归纳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一,如果起诉商城,案件的焦点在于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商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防止商城内的侵权行为激化,导致顾客的人身安全受损,本案中,纠纷被劝开后,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这时,商城是否应当派遣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员防止,小张继续对姜女士动手。

二,如果起诉小张,案件的焦点在于谁对发生争执负有主要或全部的过错,如果是被侵权人(姜女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小张)的赔偿责任。而小张对姜女士的侵权事实和伤害结果较为明显,因此,不太可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5.6.7.你已经写好了,我就不阐释了。

8. 你应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小张与姜女士之间存在雇用关系? 列举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这个问题的题目应该有误,小张与姜女士之间不可能存在雇佣关系,小张和商城之间才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9. 请你为小张草拟法庭辩论阶段书面意见

辩论意见书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有一份书面的代理词在庭后提交给法庭,其中的内容不在重复了,现就双方争议的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发表以下意见,请法庭予以记录:

1.关于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的商城与小张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因此,雇员小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了致人损害的,雇主商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姜女士未通过与店员小张进行协商,私自多拿了几个塑料袋,才发生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的事情,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姜女士的行为和言论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对于被告小张的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原告姜女士行为的过错予以减轻。

2、关于涉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斗殴还是伤害侵权,被告小张是否是职务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本案中,原告姜女士未经权利人许可私自多拿了几个塑料袋,挑起争端,因此,被告小张为了维护雇主的利益,而与原告发生争议,被告小张的对其管理的物品进行合理合法处分的行为属于职务授权的行为,因此,属于从事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原告姜女士的执意单方拿取商城物品的行为属于对商城物权的侵权行为。从而引发了后续的侵权纠纷,因此,双方后续的身体接触和打斗应当属于斗殴,原告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应对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