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甘肃省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省级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和市县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
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和提出项目资金管理清单。
第五条中央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执行中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省市县配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办法。
省级设立的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设定绩效目标,与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市县。
市县扶贫资金由使用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目标执行跟踪监控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依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情况,组织对扶贫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的部署,同步建设省与市县、省直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监控系统。
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纵向实时监控系统贯通30日内,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嵌入相关系统。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三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第五条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第六条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第八条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第九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第十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可参照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2.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3.纳入财
4.政府性贷款。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
围绕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省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
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省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并组织实施政府采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职责
(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府采购日常工作;
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组织、参与评标;
(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
(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认定;
(七)负责组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
(八)指导和监督。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采购事务。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第七条采购形式、金额标准和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是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一般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采购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
(二)商品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备;
(三)当年需要批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
分散采购的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指导和监督;分散采购可比照本细则的办法组织。
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单位分散采购范围,也可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第八条采购计划
(一)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应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下年度的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编制省级政府采购计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按原审批程序审批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四)属于追加采购的,按原审批程序审批。第九条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需求人须确认的具体需求。
属于年度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拨付采购资金时,应填制申报表,报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后,再报财政厅主管处办理采购资金的审批手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申报表汇总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表格,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
2.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表,经批准后作为拨款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需求或不执行政府采购,视为放弃此项拨款;改变需求或用途的,必须按原预算申请办法另行申报。
采购资金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