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理论体系与内在逻辑

九五期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祖国、99修宪进一步刺激了宪法学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性研究领域的深入发展。我国宪法学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以巨大的学术热情投入到宪法学的研究当中,虽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宪法学研究仍相对较为沉寂,但是,与宪法学的过去比较,在九五期间,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活跃,在以下问题上取得了一批较有份量的研究成果。

宪法学体系的重构。我国原有的宪法学体系存在着静态研究、“工具论”认识等问题,具有明显的注释性、政策性、非系统性的特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建设需要,因而必须寻找新方法重构宪法学。宪法学者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相继提出了变静态宪法学理论结构为动态理论结构、从分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入手进行重构、以社会权力分析入手进行重构等不同的观点,推动了构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理论进程。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转换。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以注释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为核心,严重滞碍了理论研究的深化。九五期间,宪法学者致力于探讨宪法学的基石范畴,广泛地运用法理学、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知识来分析和研究宪法学,拓广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

宪法学基本理论的拓展。针对宪法学基本理论较为薄弱的现实,九五期间宪法学者进一步突破原有的理论框架,对宪法关系、宪法规范、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文化、宪法的功能、宪法与人权的价值关系以及宪法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推进了由注释型宪法学向法理型宪法学的转化。

依法治国与宪法至上。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法治的基本原理上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确立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保障宪法在各种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宪法至上原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学者对此多有论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的适应性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使宪法规范的内容适应社会实际,反映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并调整社会实际生活,真正树立起宪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宪法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尤其是对依法治国与宪法作用的发挥,学者们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与此同时,宪法学者以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化为前提,加大了宪法学的应用性研究,表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探讨93年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针对99年的修宪,宪法学界不仅致力于宣传和解释修正案的内容,而且对修宪的历史、条件、技术性手段、实效、价值进行了反思性的研究,理论性与实践性比八五期间均有所增强。

宪法解释、监督问题。继“八五”之后,此类问题仍是宪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日益深化,尤其是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现有的宪法解释、监督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如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解释、监督制度保障国家的法治进程,弥补我国目前相关制度不健全,宪政秩序未建立的现实弊端,提出了更细致可行的方案。如宪法解释主体的明确化、宪法监督的专门化及相关程序性设计的完善、宪法诉讼的建立等等。

人权与公民权问题。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应特别关注具体权利如选举权、自由权等权利的制度保障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了《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推动了这一问题的继续深化,人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日益重要。

国家基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宪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化,增强了理论的政策指导功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是我国的基本制度,每一项制度都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如何完善各项制度,继续被人们关注,对各类制度的实用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增强了对制度运行的理论指导功能。

九五期间虽然宪法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理论研究中积重难返的注释化倾向;理论创新精神的缺乏;以及由于既缺乏理论深度又缺乏应有的政策指导性而造成的宪法学严重脱离实际。

宪法学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实践结构。

宪法学理论结构主要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形式,反应宪法的动态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

2.宪法的概念和分类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一致,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分类:

(1)以宪法概念性质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分为社会学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概念

(2)以宪法存在形式为标准的分类。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优越性宪法和从属性宪法、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权力分立型宪法与权力融合型宪法、***和制宪法与君主制宪法等

(3)以宪法规范与现实关系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分为独创宪法与模仿宪法、意识形态宪法与意识形态中立宪法、规范宪法与名目宪法

(4)以宪法形态论为标准的宪法分类

(5)以国家体制的类型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分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立宪主义宪法与专制主义宪法、民族主义宪法与民主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 最主要的问题.诸如 国体 政体 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4.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宪法:1215年,英王与贵族签订了《英国大宪章》,是日后英国君主立宪制宪法的法律基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688年“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在英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新贵族的统治,1689年英国国会颁布《权利法案》,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最早可追溯到17实际初,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其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的宪法思想。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1783年独立战争结束,1787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后经过南北战争,美国宪法得到不断地完善。

法国宪法:1789年8月 制宪会议颁布《人权宣言》

1791年9月 颁布通过《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制确立

1799年11月,雾月政变,拿破仑任第一执政,颁布新宪法,建立独裁统治

1815年路易十八世颁布《大宪章》

1875年宪法修正案通过,确立了***和政体

5.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的性质 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个国家由哪个阶级进行统治,便直接规定了这个国家的性质。这个问题,也就是国体问题。国家的性质,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6.政党的概念

政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是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政治上最积极的代表,为了***同的利益和***同的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而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

7.爱国统一战线的含义

中国***(百度)产(百度)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百度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特点 新时期统一战线具有空前的广泛性;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统一战线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任务更为繁重和突出;统一战线工作成为党的群众工作特殊的组成部分;某些国际因素给统战工作带来错综复杂的影响。

爱国统一战线是实现新时期党的总任务的基本保证之一;爱国统一战线具有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爱国统一战线是促进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桥梁纽带。

7.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国家形式。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形式,是与国家本质即国体直接相对应的概念,间接地体现着国家统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