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为什么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授权性原则?法理学中学过 授权性规则指的是赋予主体做或不

以结婚给彩礼为例:

结婚给彩礼是习俗,不是恶俗,除符合最高院的几个解释,那给了可就要不回来了。

分析:

1、你结婚给彩礼,因为符合习俗,不是恶俗,所以法律允许,许你做,你做了是得到授权,你不做是不用那个授给你的权。记住,法条可没说结婚非要给或者非要不给,只是概括地允许你做了。

2、你结婚后想问老丈人要回彩礼,老丈人不给的话(丈母娘允许除外),你也拿不到。因为你要回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更与风俗相冲突。所以法律不允许,不许你做。什么叫不许你做?就是你打官司败诉风险极大(调解、找关系又除外)。你会问,它不是授权吗?我偏要试试看,当然可以试试看啦。但是这时候要引入权利冲突的问题,你可以这样做,你老丈人也可以不这样做,此时权利发生冲突。在相争不下的时候,合理性、历史性等原因发挥作用,法律作出了更为合理的选择(抛开赠与不谈,尚不能把给彩礼和赠与等同,否则最高院为什么在婚姻法解释里提而不提在合同法解释里),遵从公序良俗。但是,如果权利不发生冲突,你和你老丈人愿意怎么样怎么样。你又会问,我可能做出一件非常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事,而且也没人和我有权利冲突,我能做吗?当然可以,你和你老婆在家看黄片,想怎么看怎么看(陕西夫妇看黄片案可以查查),民法才懒得管你呢。可是注意,你和你老婆在大街上看,恐怕就欠妥了,因为你与不特定多数人存在权利冲突。

总结:

公序良俗只在权利冲突(争议)时才发挥禁止你怎么样做的作用,但是它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是因为有其他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你不这样做。公序良俗本身毕竟不是法律条文,随意性极大,所以是授权性的。一旦理解为禁止性规范,那就惨了,你和你媳妇会遭遇到陕西那对儿苦命鸳鸯同样的命运,真如此,可以说整个民法所要追求的自由世界的基础将会全面崩溃,反人类嘛。

感言:

同学,这是我的一家之言,很可能错。而且用“你”这个称谓是想让你能真切地感受,祝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