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介绍如下: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也采用了这一原则,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过失划分原则。
《公约》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这说明,虽然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前提是,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适用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经常在人们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被优先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1.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都采取这一原则。
2.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3.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美国、德国的法律、《公约》、《2000年通则》,以及我国《民法典》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公约》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