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包括: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卫生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预防在本质上是积极地、主动地与疾病作斗争。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其次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障水平还不高,人们医疗费用支付能力比较低,所以,卫生工作只能把重点放在预防上。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服务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服务。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地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但是,个人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的范围和水平,客观上要受到卫生资源分布和分配的影响。

这里的公平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者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

5、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它包括: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