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法律特征
法律主观: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同出资经营、***负盈亏、***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2)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法律客观:《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