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执业法律从业人员半年内不能转所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法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法律从业人员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法律从业人员执业档案。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当然有的法律机构会这样约定,或者有些指导法律从业人员会跟你签订这样的约定。

但是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这个是无效的。限制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权利,本身就是无效的约定。

新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原供职的法律从业人员事务所提供一年以上的实习证明,并且加盖公章,才可以到司法所领取执业资格证。否则,无法办理法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也是可以转所的,不过只能在本市内转所:

一、实习期间,原法律从业人员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法律从业人员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所在法律机构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法律从业人员的;

四、所在法律机构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所在法律机构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