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多久不提货视为合同作废

法律分析

合同已经成立不到合同规定的截止日期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期未到则不能视同合同作废,但是如果客户即合同一方当事人许久不提货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延迟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在经过催告之后还是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自己义务的。延迟履行指的是没有正当的延期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后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上面规定的债务;或者是虽然合同上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日期,但是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一方的当事人延迟归还债务或者存在着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上面规定的义务。所以如果客户存在长时间不交货的情况,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不得视为合同作废。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