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某一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政策、习惯、学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