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在开庭之后能否更换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被告人曹某某有权更换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某某受贿一案,目前正由贵院二审审理中。现被告人曹某某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同意由其家属黄某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辩护人(见被告人曹某某亲笔书写的《申请书》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我们认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已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系其法定权利,法院无权剥夺或限制。本案中,在被告人曹某某已经拒绝其之前委托的两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并确认由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贵院依法应当准许;如果不予准许,即构成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 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据此,被告人享有拒绝辩护权,而且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说明理由,也无任何诉讼阶段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9条(注:新刑诉法为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此处所谓“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所谓“审判过程”,应理解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因而,被告人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就应当准许。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之后、尚未宣判之前,申请更换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基于被告人享有的拒绝辩护权,一旦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辩护人即应退出诉讼。因此,在被告人曹某某明确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后,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已丧失其辩护人的身份和权利。此时,如果法院再不允许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介入诉讼,将导致被告人在此后的诉讼阶段无任何辩护人的局面,实际上是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从而导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要求更换原辩护人,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完全合法,法院应予准许。 为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请法院慎重考虑,尽快准许为盼!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毛立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