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调解的法律属性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三种重要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调解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解决行政争议。

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调解方式,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性的调解方式,其调解结果具有行政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调解协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调解是一种司法性的调解方式,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三、程序不同

人民调解的程序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等参与调解。

行政调解的程序相对比较固定,需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调解的程序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庭前调解、庭审调解等。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三种重要方式,它们在主体、性质和程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调解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可以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