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律,其内容博大精深,是万法之基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

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

扩展资料

所谓民法的体系定位,是指人们对民法在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中应发挥作用的基本认识。关于民法的体系如何定位,最重要的是国家治理者对民法基本功能的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制定工作。

关于民法的体系定位这个问题,法学界的认识存在不足。一些人学习的民法知识源于苏联法学,至今也没有更新。苏联法学认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部门法的地位,只能在指定的狭小范围内发挥有限作用。

这种功能定位的原因是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人、财、物、供、产、销这些领域受计划支配,民事权利主体被当作劳动力资源,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受到限制,而且社会主要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制度也不由民法规范,甚至婚姻法也不被当作民法。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能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法学把民法定义为部门法。这种做法以及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体制法学完全不同,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法学都是把民法定位为基本法。

苏联法学的这个民法观,不但压缩了民法的作用范围,也损害了民法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使得民法应有的基本内容无法充分展现,在社会需要民法的时候,民法也难以顺利成长。关于民法体系定位的错误认识得不到纠正,民法典编纂工作、我国法律制度整体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阻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