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有哪些特性?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缎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基本表现。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应军队,不适应地方。国防是国家行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因此,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通用普通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领域、特定事项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

(三)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从重处罚。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道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以战时论。《兵役法》、《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如《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有30项罪名,其中12项罪名最高刑罚为死刑。对军人犯罪给予较重的处罚,是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决定的,是保障完成军事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