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

一、拘留所拒收的重大疾病如下:

第一,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第二,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第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第四,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五,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六,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第七,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第八,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十,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十一,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十二,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的疾病。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到看守所对人犯不羁押的三种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是急性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怀孕或是哺乳期的妇女。同时,我们对看守所在收押犯人时的一些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认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